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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言 | 侯爱文、何宝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落空的原因及系列建议

周泰律所 司法兰亭会 2022-10-02
(感谢北京书法家协会理事,北京丰台区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民盟中央教育委员会委员韩国强题字)

“小花梅”,一个普通的名字,代表着社会底层的妇女群体。因此,我们自然会问,是否还有类似的买卖与强迫恶行,隐秘在文明的某些角落。在现代社会,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也是在保护人类自身的文明。
因此,需要彻底摧毁拐卖犯罪之源,解救其他的“八孩女”们,更需要用更好的刑法、民法及善治守护“小花梅”们不被罪恶之手沾染和侵犯。
一、收买的法定刑过轻,影响了侦查和执法机关的重视,影响了被所谓“婚姻”裹挟、隐藏的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虐待行为的发现和处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置了三档量刑,起刑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还可判处死刑,量刑与主观恶性以及危害后果相适应,比较适当。但其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还有出罪条款,与侵害的法益相比,确属畸轻。这不仅导致收买与拐卖妇女儿童这组对向行为在法评价层面产生强烈反差,与我国买卖动植物、枪支等对向行为的同罪同罚形成鲜明对比,而且,“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更与国外严惩收买妇女儿童的刑事立法存在较大差距。三年以下徒刑的轻罪名,既难以让收买者认识到行为的恶劣程度,敬畏刑罚,也容易释放错误的信号,让基层执法者忽视收买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放纵其发生。实证分析和诸多案例证实正是由于量刑畸轻,出罪条款较多,此类案件很难进入公安侦查视线,不能及时立案解救,也不能引起更多职能部门的足够重视,及时采取措施。目前可搜索到的上百份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判决书已揭示,相当多收买行为还会伴随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虐待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我们认为,更严重的问题是,刑法规定的对这些严重犯罪的数罪并罚,却因为被损害和被侮辱的妇女进入“婚姻”状态,而被隐藏、被裹挟和被“保护“起来。随着时间的推进,对之前的严重后果也很难取证,很难再进行数罪并罚。最终,这就导致收买妇女这一反人类犯罪及其伴随这些严重犯罪,即使侵犯法益严重、危害社会严重,也无法追责或者追责不力。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予以充分回应,将其法定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严格限制出罪,方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这种不正确的价值导向,实现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维护,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和遏制。在此次应否提高收买妇女罪法定刑的争辩中,不赞同学者的更多纠结,其实是对重刑之下的执法困境的担忧,但这种纠结更应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的角度解决,不能因噎废食,放弃走向良法善治的修正。
二、民事立法同步跟进,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对收买进行否定评价在系统性解决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现象时,民事立法应积极参与对收买者通过收买妇女及后续行为获取的婚姻关系、财产权、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实行“一票否决”,彻底阻断收买群体意图买妻生子持家的利益链。实践案例揭示,不少收买者是基于传承血脉、延续家族兴旺、维持家庭发展而抛弃良知而施以恶行的。如果民事立法能有针对性地做出回应,从法律层面对收买行为取得的民事权利做出否定性评价,将对收买现象形成有力打击,切实保护被害方利益,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例如,判定婚姻无效,撤销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对受害妇女做出大幅度倾向性保护,撤销收买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无需承担赡养义务,剥夺收买人对被收买人及子女的法定继承权等,尤其要阻断父亲因被追究收买妇女刑事责任而对儿女职业的影响。
三、对收买进行否定评价在执法层面进行体系化治理
在打击、预防拐卖和收买过程中,政府部门应从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妇联工作等多方面进行改进,建立和落实反拐卖的预防、识别、预警、处置机制,完善执法体系,拓宽维权渠道。同时,还要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法监督,提高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态度,将反拐卖妇女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对重点地区可上升到“一票否决”的重视程度。完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提高对农村等基层人口的排查力度,让收买行为无处可藏。具体而言,政府部门要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从各个职能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机制,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堵住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后的“洗白”途径。
四、强化基层法治意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基层政府的法治意识亟待加强。不少案例显示,基层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漠视被侵害妇女的权益,在户籍管理、婚姻登记等方面纵容、包庇甚至帮助收买,客观上助推了当地的恶劣习气。而这些最基层的治理活动,是构成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是保护妇女权益、打击拐卖和收买的最前线。因此,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行政机构应首先破除愚昧和落后的价值观,提高法治意识,依法履职。分析相关案例还发现,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犯罪大都发生在偏僻、闭塞的乡村地区。一方面,传统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导致这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大龄男青年的婚姻问题难以解决,为罪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这些地区交通相对封闭,与外界交往较少,犯罪隐蔽性非常强,并且有宗族势力“统筹互助”,被侵害妇女自救难度非常大。
因此,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实施系统性的对症治疗:第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打通城乡壁垒;第二,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强化基层管理的深度和力度;第三,重视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妇女权益保护,破除愚昧、封建思想,打破宗族文化中的落后观念;第四,合理、合法解决男女比例失衡和大龄男青年婚姻问题。总之,乡村的全面振兴是消解拐卖和收买被拐妇女犯罪的源动力的根本途径之一。也只有用更好的刑法、更好的民法及更好的法治,才能守护芸芸众生中的“小花梅”们安康成长、一起走向未来。
 

侯爱文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邮箱:zt@zhoutailaw.com


曾于检察系统工作,有十年以上公诉工作经验。全面掌握司法机关各类案件办理思维及审查重点,擅长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多次担任厅局级干部、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经营者案件辩护人,实现有效辩护;为多家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有效提供系统事前防范方案,取得突出效果。

 

何宝明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顾问

邮箱:zt@zhoutailaw.com


曾在北京市某区法院任职八年多,员额法官,一直从事一线刑事审判。累计办理八百余件各类型刑事案件,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尤其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有着专业思考和研究。曾长期作为金融犯罪审判团队的办案骨干,办理非法集资等金融案件近二百件,拥有极其丰富的相关司法经验。先后多次被法院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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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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